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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推广使用《安徽建筑业之歌》和“徽匠”徽标的意见

建管〔2008〕235号

 

关于加强推广使用《安徽建筑业之歌》和

“徽匠”徽标的意见

 

各市建委:

《安徽建筑业之歌》和“徽匠”徽标已经我厅《关于公布安徽建筑文化年有关活动结果的通知》(建管函〔2008〕196号)予以公布。为在全行业唱响《安徽建筑业之歌》,激发企业振奋精神、奋发图强的豪情,充分发挥“徽匠”徽标的作用,大力展示安徽建筑业的精神风貌,现对加强推广使用《安徽建筑业之歌》和“徽匠”徽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唱响《安徽建筑业之歌》

1、《安徽建筑业之歌》为王明亮作词、李广育作曲(详见附件1)

2、各市建筑管理部门和各类建筑业企业,条件具备的应积极组建《安徽建筑业之歌》合唱队,演唱形式为小合唱和大合唱。

3、各市建筑管理部门、建筑业行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应将奏唱《安徽建筑业之歌》作为本部门或单位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文艺汇演,在庆祝会、表彰会等大型活动前奏唱《安徽建筑业之歌》等形式,扩大《安徽建筑业之歌》的影响,使其逐步深入人心。

4、在奏唱《安徽建筑业之歌》时,必须严肃、庄重。

二、推广使用“徽匠”徽标

1、“徽匠”徽标为淮南中发电力实业总公司李士同创作,为方形印章式图标,含有皖南民居建筑风格和“匠”字,寓意为“徽匠”(详见附件2)。

2、“徽匠”徽标亦为安徽建筑业徽标。

3、徽标基本色为红色,但使用者可根据饰物颜色确定其使用颜色。

4、各类建筑业企业大门、会议室及建筑工地等相关场所应根据环境制作、悬挂或印制“徽匠”徽标。

5、全省各级驻外建筑管理机构、省外建筑工地必须悬挂或印制“徽匠”徽标。

6、安徽建筑工人的工作服、安全帽上要印制“徽匠”徽标。各类建筑企业(含劳务企业)宣传册封面,建筑相关活动场合和与活动相关的礼品、纪念品、宣传品及公益广告等均要使用“徽匠”徽标。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安徽建筑业之歌》的歌词与歌谱;不得擅自改变“徽匠”徽标的图形。

四、《安徽建筑业之歌》和“徽匠”徽标的所有人为安徽省建设厅,其它单位与个人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安徽建筑业之歌》和“徽匠”徽标必须经安徽省建设厅同意。

 

附件:1、《安徽建筑业之歌》词曲

2、“徽匠”徽标图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安徽建筑业之歌》词曲.doc
附件2:“徽匠”徽标图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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