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重点
中心镇、重点县辖一般中心镇、市辖区一般中心镇名单
市名 县(市、区) 63个重点 22个重点县辖一般 市辖区一般
中心镇 中心镇 中心镇
滁州市 *天长市 秦栏镇 铜城镇、汊涧镇  
全椒县 古河镇    
凤阳县 武店镇    
定远县 炉桥镇    
南谯县 乌衣镇    
合肥市 肥东县 撮镇镇    
*肥西县 三河镇 山南镇  
长丰县 双墩镇    
庐阳区     大杨镇
包河区     义城镇
蚌埠市 *怀远县 常坟镇 鲍集镇、五岔镇  
*固镇县 王庄镇 刘集镇  
五河县 沫河镇    
龙子湖区     长淮卫镇
淮上区     曹老集镇
芜湖市 *繁昌县 三山镇 孙村镇、荻港镇  
南陵县 弋江镇    
鸠江县 清水镇   大桥镇
马塘区     鲁港镇
淮南市 *凤台县 朱马店镇 新集镇  
大通区     上窑镇
谢家集区     李郢孜镇
毛集镇 毛集镇    
马鞍山市 *当涂县 博望镇 丹阳镇、黄池镇、石桥镇  
雨山区     向山镇
质 量 安 全
安庆市 *桐城市 新渡镇 孔城镇、青草镇、双港镇  
*怀宁县 石牌镇 月山镇、黄墩镇  
太湖县 徐桥镇    
潜山县 源潭镇    
枞阳县 横埠镇    
岳西县 店前镇    
宿松县 复兴镇    
      杨桥镇
宿州市   张庄寨镇    
砀山县 李庄镇    
*灵壁县 渔沟镇 冯庙镇、朝阳镇  
  大庄镇    
墉桥区 符离镇   芦岭镇、蕲县镇
阜阳市 界首市 光武镇    
太和县 三堂镇    
颍上县 南照镇    
临泉县 杨桥镇    
*阜南县 田集镇 三塔集镇、曹集镇  
颍州区     程集镇、王店镇
颍泉区     伍明镇、闻集镇
颍东区     插花镇、袁寨镇
亳州市 谯城区 古井镇   双沟镇、十八里镇、大杨镇、古城镇、十河镇
涡阳县 义门镇    
*蒙城县 板桥镇 岳坊镇、双涧镇  
利辛县 阚疃镇    
黄山市   深渡镇    
*休宁县   万安镇、齐云山镇  
*祁门县 闪里镇    
  西递镇    
黄山区     汤口镇
屯溪区     黎阳镇
淮北市 *濉溪县 百善镇 临涣镇、南坪镇  
相山区     渠沟镇
烈山区     烈山镇
杜集区     石台镇、高岳镇
铜陵市 *铜陵县 顺安镇 钟鸣镇  
      大通镇
宣州市 宣州区 水东镇   水阳镇、孙埠镇
宁国市 港口镇    
绩溪县 上庄镇    
*广德县 新杭镇 邱村镇  
  茂林镇    
旌德县 白地镇    
六安市 寿  正阳镇    
霍邱县 姚李镇    
*舒城县 杭埠镇 龙河镇、南港镇  
霍山县 诸佛庵镇    
金安区     三十铺镇、张店镇
裕安区 苏埠镇   固镇镇
叶集镇 叶集镇    
巢湖市 居巢区 柘皋镇   黄麓镇、槐林镇
无为县 二坝镇    
*和 县 沈巷镇 乌江镇  
含山县 林头镇    
*庐江县 汤池镇 泥河镇  
池州市 贵池区 殷汇镇   乌沙镇、马衙镇
*东至县 东流镇 龙泉镇  
*青阳县 木镇镇 丁桥镇、九华镇  
注:带*的县为22个重点县
安徽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联系点名单
  县(市、区) 联系点
合肥市 肥西县 三河镇
淮北市 濉溪县 百善镇
滁州市 天长市 秦栏镇
池州市 东至县 东流镇
芜湖市 繁昌县 荻港镇
马鞍山市 当涂县 石桥镇
巢湖市   乌江镇
安庆市 宿松县 复兴镇
宿州市   张庄寨镇
亳州市 涡阳县 义门镇
宣州市   茂林镇
蚌埠市 龙子湖区 长淮卫镇
黄山市 黄山区 汤口镇
阜阳市 颍东区 插花镇
我省出台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新政策
  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1月5日,省劳动保障厅对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并自即日起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祖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农民工发生了工伤,待遇上很难得到落实,此次,从进城务工人员的流动性、无固定住所以及所从事的职业风险性大等特点考虑,文件的出台主要是解决了未参保的进城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待遇支付问题。
用人单位应为进城务工人员投保
  “通知”指出,文件中所指的进城务工人员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包括被征地农民)。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具体缴费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进城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外省注册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
可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
  “通知”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侍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80个月;二级为250个月;三级为220个月;四级为19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可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为止;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待遇减少4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供养亲属有数人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工亡进城务工人员生前1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待遇支付得到明确
  按照“通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确定,并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通知”还明确,《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通知”下发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选择一次性或继续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选择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通知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可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通知”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可以参照“通知”规定执行。                                                (新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