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法的开发、编制和推广应用工作,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速现实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对我省工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三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范、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四条  我省省级工法由企业在企业级工法基础上自愿申报,由省建设厅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五条  省级工法每年发布一次。具体评审工作委托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承担。    
第二章  工法的申报
  第六条  省级工法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的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省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或省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第七条  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
  (一)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二)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三)适用范围:适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四)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的施工工艺原理;
  (五)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实施方法;
  (六)材料设备:说明本工法使用新材料的特点、主要技术指标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七)质量控制:说明本工法应执行的有关标准、规范或具体的质量要求;
  (八)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九)环保措施:环保要求的特点和注意事项;
  (十)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文明施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一)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数量。
  第八条  省级工法申报资料要求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包括:
  (一)工法申报书(按规定格式编写的打印件);
  (二)工法文本(按规定格式编写的打印件,另电子文档一份);
  (三)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复印件、有关证明材料;
  (四)工程应用实例情况证明;
  (五)经济效益证明;
  (六)企业级工法的批准文件;
  (七)有关影像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章  工法的评审与公布
  第九条  工法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求;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应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推荐。
  第十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委员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成立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其中专家委员不少于五分之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
  (二)省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基本评审意见,核查有关材料,进行问题答辩。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经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厅。
  第十二条  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做假等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四章  工法的推广应用、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六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和省发明奖励条例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可直接应用本企业编制的工法;征得工法所有权单位同意,可以应用经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工法。对于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我厅将积极推动将其纳入相关的行业和地方标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各建筑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略)    
安徽省建设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